中国犯了反人类罪了吗?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星期三(1月8日)发表2019年年度报告,阐述该委员会过去一年来对中国人权和法治状况进行调查后的结果。报告称,有"强有力的说法"认为中国在新疆犯下了"反人类罪"。该委员会的主席、来自麻萨诸塞州的民主党众议员麦戈文(Jim McGovern)说,中国的人权状况在这一年恶化,法治继续退化 。

该委员会在这份323页的年度报告中,详细介绍了2019年中国人权和法治发展情况。报告包括言论自由、刑事司法、工人权利、公民权利、少数民族政策、宗教自由、公共卫生、西藏、新疆和香港等诸多方面。

报告利用大篇幅特别强调了目前新疆少数民族穆斯林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打压, 包括拘押营、侵入性的监视、强迫劳动和强迫拆散家庭等等。

报告中举例说:"拘押营的安保人员对被拘留者施以酷刑,包括殴打、电击、水 刑、忽视医疗需求、强制服药、 剥夺睡眠、延长单独监禁和长时间戴手铐或脚 镣。"

报告提到,虽然中国政府试图压制全球对其新疆政策的批评,否认拘禁维吾尔人 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事实,但国际上的批评声音却越来越大。过去一年来,中国政 府对新疆维吾尔族的镇压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报告阐述,美国参众两院民主共和两党越来越多的议员认为,中国在新疆的 大规模拘押营显然违反了国际法,犯下反人类罪。

麦戈文众议员说:“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新疆,我们报告说,重要学者和维权组织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说法,反人类罪的框架可适用于这些大规模拘押营符合。”

长期关注中国人权的委员会前主席、来自新泽西州的共和党众议员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在报告发布会上说,中国政府在新疆所做的行为是“种族灭绝”。

他说:“我们说的大规模的反人类罪。我们说的是中国政府针对维吾尔人所做的举动,是我们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从未见过的。中国政府,特别是习近平需要为这种恶劣行为负责。这意味着联合国、美国和世界上所有其他人都需要提出这些问题。穆斯林国家需要更加直言不讳地谴责这种针对新疆穆斯林的种族灭绝。”

那么,什么是反人类罪?难道中国政府真的犯了反人类罪行吗?还是只对维吾尔人犯下了反人类罪行吗?

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反人类罪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发的事件,或是出于政府的政策,或是实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许的暴行。如针对民众实施的谋杀,种族灭绝,人体试验,酷刑,强奸,政治性的、种族性的或宗教性的迫害,以及其他非人道的行为”。

反人类罪的初次适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当时,危害人类罪被列为丙类犯罪。

本规约的第六条“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本规约的第七条危害人类罪
(一)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谋杀;
2. 灭绝;
3. 奴役;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
5. 违反国际法基本规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
9. 强迫人员失踪;
10. 种族隔离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
(二) 为了第一款的目的:
1. “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一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
2. “灭绝”包括故意施加某种生活状况,如断绝粮食和药品来源,目的是毁灭部分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包括在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过程中行使这种权力;
4. “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国际法容许的理由的情况下,以驱逐或其他胁迫行为,强迫有关的人迁离其合法留在的地区;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体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应包括纯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这种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痛苦;
6. “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的目的,或以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关于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违反国际法规定,针对某一团体或集体的特性,故意和严重地剥夺基本权利;
8. “种族隔离罪”是指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种族团体,在一个有计划地实行压迫和统治的体制化制度下,实施性质与第一款所述行为相同的不人道行为,目的是维持该制度的存在;
9. “强迫人员失踪”是指国家或政治组织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许下,逮捕、羁押或绑架人员,继而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拒绝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目的是将其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种族隔离罪,是指任何组织、机构或者个人为了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支配地位,实施有计划地压迫他们的行为。国际刑法中的一种犯罪。根据1976年7月18日生效的《预防和禁止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第2条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即构成本罪:(1)杀害某个种族团体的成员。(2)使某个种族团体成员遭受肉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与尊严,或者使他们受到酷刑以及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3)任意逮捕或者非法监禁某一种族团体的成员。(4)对某个种族团体故意施以旨在使全部或部分成员灭绝的生活条件。(5)采取立法及其他措施,或者造成条件,阻止某个种族团体的充分发展和参与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特别是否认该种族团体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权,组织合法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已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迁徙和居住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结社集会自由等。(6)采取立法及其他任何措施人为地划分或维护种族隔离的行为。包括:为某个种族团体成员建立独立的保留地或聚居区,禁止不同种族的成员互相通婚,没收属于某个种族的成员的地产,干涉某个种族成员的财产权及经济权的行使,迫使某种团体成员服苦役。国际刑法还规定,迫害和歧视行使和平集会、结社自由权以表示反对种族隔离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亦构成种族隔离罪。这是对上述规定的一项补充。

自2002年以来,共有8名国家元首被判“危害人类罪”,分别如下:

-----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被指控1982年時在杜贾尔村杀害当地148名什叶派村民,犯有危害人类罪等罪行,2006年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

-----乍得前总统侯賽因·哈布雷被指控於执政期間至少杀害了4万名反对者,超过20万名普通公民曾遭到特务部门的监禁或虐待,2016年5月30日被设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的非洲特别法庭以危害人类罪及战争罪等罪名判处终身监禁;

-----苏丹共和國前总统奧馬爾·巴希尔被指控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最高領導人、元首格達費被指控於2011年指使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 ,造成了至少有1万名利比亚人死亡,犯有危害人类罪;

-----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被指控在2011年同反政府阵营发生武力衝突造成至少3000人死亡,犯有危害人类罪;

-----利比里亚前总统查爾斯·泰勒被指控在塞拉利昂内战时期支持革命联合阵线的叛乱分子屠杀上万名民众,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被判刑50年;

-----危地马拉前总统里奧斯·蒙特被指控在1982年至1983年执政期间下令屠杀了1771名原住民,2013年5月因种族屠杀罪和危害人类罪被判监禁80年。

-----民主柬埔寨前元首喬森潘被指控其统治期间发生了红色高棉大屠杀,造成了将近当时25%人口(约200万人)的死亡。在柬埔寨法院特別法庭上與農謝因危害人類罪罪被判處終身監禁。

实际上,过去的20世纪犯有反人类罪的国家政党远不止这几个小国寡民的元首领袖!犯有严重反人类罪的罪魁祸首大都逃避了审判得了善终,有的到现在还是某些国家膜拜的对象!例如杀害600多万犹太人的希特勒;在1937年至1938年一年的大清洗中本人就亲自签署文件处决了了681,692苏联人的斯大林;在执政不到30年中的多次政治运动中导致8000多万中国人非正常死亡的毛泽东,他们在世时谁都没有被清算,有的现在还被愚昧的民众奉为神灵供奉着!但是清算这些犯有反人类罪罪魁祸首的民众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德国对希特勒的种族灭绝罪行进行了彻底的清算!斯大林也被他的继任者从水晶棺中拉出来焚毁!只有毛泽东依然做为中国共产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被顶礼膜拜,在天安门城楼上安静地注视着他所创建的这个邪恶的红色帝国!

但是世界毕竟步入了新的世纪,国际社会也绝不会再允许此类灭绝人寰的人间惨剧再度发生!当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惨剧被曝光后国际社会虽然没有直接制裁中共政权及其领导人江泽民,但是国际民间团体并没有漠视这个20世纪的人类惨剧!2019年06月17日英国“独立人民法庭”在伦敦举行终审判决,裁定中共犯下“反人类罪行”。西方主流媒体对此进行了现场报导。

法庭陪审团一致认定,有确凿证据证明,中共强摘良心犯器官一事属实。

“独立人民法庭”主席 Geoffrey Nice QC:“(中共下令)医生残杀这些无辜的生命,仅仅因为他们信仰真、善、忍,他们是法轮功学员。”据新唐人驻伦敦记者 Jane Werrell报道:“该法庭在去年12月和今年4月,分别举行了两次听证会,超过50多名证人出席。尼斯主席表示,他们曾邀请中方代表出席,但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中共活摘器官的罪行已有数十年。尼斯爵士曾负责对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的起诉。他在本次判决书的最后提到,中共此举属于国家犯罪行为。”关于此暴行加拿大外交部亚太司前司长David Kilgour评论说:“中共如此野蛮的杀人,卖掉(法轮功学员的)器官以此牟利。中共比纳粹更残忍。”

但是中共所犯下的远不止这些!在吐蕃,在东突厥斯坦,在南蒙古以及现在的香港中共及其政府都犯下了及正在犯着反人类罪行!

1945年2月苏美英三方达成的《雅尔塔协定》导致了今天的南蒙古人的苦难命运!因为世界大国划分的势力范围,将蒙古人民共和国既外蒙古领土范围维持现状不变作为《雅尔塔协定》会谈内容之一确认下来,使得南蒙古人失去了同外蒙古同胞统一成为一个大蒙古国家的机会!南蒙古人被国际社会所抛弃,在找不到其它出路的现实条件下,南蒙古人只能寻求在中国版图框架下的民族自治,并于1947年的5月1日南蒙古人在王爷庙宣告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的时候还真的有蒙古民族自治的一些味道,比如当时的自治政府的主席、副主席、议长、副议长均为蒙古人,自治政府临时参议会121人之中的96人也为蒙古人,俨然就是一个民族自治的政治实体!可是好景不长,随着国共内战中共的彻底胜利,中国人解决了内部斗争,腾出手来开始解决“国内少数民族”问题,逼迫吐蕃签订了不平等的17条协议,但是不久后中国政府撕毁了该协议,迫使吐蕃的政教领袖十四世达赖喇嘛流亡海外,之后中国借机在吐蕃成立了“西藏自治区”。1955年在东突厥斯坦也建立了所谓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蒙古人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前就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管理着南蒙古绝大部分的土地及人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日起内蒙古自治政府的权力被逐渐的蚕食,从蒙古民族自治变成了区域自治,蒙古人从自治民族变成了主体民族,这些微妙的变化使“内蒙古自治区”徒有虚名。但是中国政府并不相信这些归顺的“蛮夷”,正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正是从这种龌龊的心理出发中共政府驻藏部队1959年炮轰了罗布林卡制造骚乱激怒吐蕃人,之后驻藏部队血洗了拉萨城。中共政府对付南蒙古人的办法迥异于吐蕃,南蒙古人1947年就已经建政不说,南蒙古还有一大批日据时代培养起来的大批拥有泛蒙古思想的军官及知识分子,这些人的存在被中国政府认为是重大的威胁,因此想除之而后快,因此中国政府炮制了一个早已不存在,已经停止一切活动的历史上存在过的“内人党事件”清洗了南蒙古。通过“内人党事件”中国当局达到了它的目的!它不仅扳倒了它的从延安时的追随者“蒙古王”乌兰夫及其党羽,也彻底清洗了满洲国及德王蒙疆政府培养起来的南蒙古的民族精英阶层!自此南蒙古就像被打断脊梁的汉子一样再也没能站起来,成了唯唯诺诺的“模范自治区”!但是代价是罕见的,30000多蒙古人被迫害致死,120000多人致残!但是这一人间惨剧的主导者毛泽东及其具体操刀手滕海清在文革结束后未收到任何处分或刑事指控,还升任济南军区任副司令员。1988年获一级红星功勋荣誉勋章!刽子手滕海清用几万名南蒙古人的鲜血染红了头上的顶戴!

无论是吐蕃,还是南蒙古,无论是倔强的维吾尔人,还是温文尔雅的香港人,无论是中国地下教会的基督徒,还是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修炼者,每一个都因为种族、信仰、抑或追求民主与自由遭到中共政府的残酷镇压!借用毛泽东的一句话,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无论是新疆的集中营,还是牢狱监禁!无论你怎么样什么封网封号,花大钱搞大外宣霸凌舆论,但是纸总不能包得了火!国际社会逐渐了解了这个邪恶帝国的本质,今天美国国会通过了维吾尔法案、香港法案、以及西藏法案,谁又能保证明天不会通过南蒙古人权法案、中国基督徒人权法案?这个红色帝国的本质是邪恶的、反人类的,如同历史上出现过的纳粹第三帝国、苏联红色帝国一样都是建立在普通大众的累累尸骨之上的!它也将同邪恶的纳粹第三帝国、苏联红色帝国一样被人民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历史一定会还我们一个公道!

H.Narsuu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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