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公共讨论的宪制原则文本
南蒙古代表大会(SMRA)发布
2026 年 1 月 4 日
前言(Preamble)
南蒙古构成蒙古民族的历史家园。作为原住民民族,蒙古民族依国际法享有特定的集体权利与宪制层级的保护。
在长期的外来统治与同化政策之下,原住民蒙古民族的政治存在、文化延续、语言使用与土地关系遭到系统性削弱。
本文件旨在提出一套和平、非暴力、合法的去殖民化宪制框架,建立在国际法、人权、民主原则以及原住民权利之上。
本宪制原则的核心目标在于:
在充分保障所有居民个人人权与法治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宪制机制恢复并保障原住民蒙古民族的政治主体地位。
本文件不构成政府宣言,仅用于研究、公共讨论与制度设计参考。
第一章
国家性质与历史基础
第一条|原住民家园原则
南蒙古构成蒙古民族的历史家园。国家负有宪制责任,依国际法保障原住民蒙古民族的持续存在、尊严与集体未来。
第二条|去殖民化的宪制定义
去殖民化指一项和平、合法、制度性的转型过程,其目的在于拆解政治支配、文化抹除、语言压制与强制同化等结构性遗留。
第二章
人权与原住民政治主体性
第三条|普遍的个人权利
国家保障所有居民不受歧视地享有完整的人权,包括生命与人身安全、法律面前平等、正当程序、思想与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合法财产权与生计权。
第四条|原住民集体权利
在普遍人权基础之上,国家承认原住民蒙古民族在语言、文化、教育、土地、自然资源及自我治理方面的集体权利,符合国际原住民权利标准。
第五条|宪制层级的保障
原住民集体权利在涉及国家基础结构的事务中,受到宪制层级的保障,同时不削弱任何个人的人权保护。
第三章
语言、教育与文化主权
第六条|语言主权
蒙古语作为国家核心官方语言,享有宪制保护地位。国家负有积极义务,确保其在公共事务、教育、司法与行政领域中的实际使用与代际传承。
第七条|以原住民为中心的教育体系
教育体系应以原住民蒙古民族的历史、语言与知识体系为基础,同时保障学术自由与所有居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第八条|历史叙事与文化表达
原住民蒙古民族有权参与并引导其历史与集体记忆的公共表达,不受外来歪曲、压制或抹除。
第四章
土地、领土与自然资源
第九条|土地与资源的家园属性
土地与自然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同时体现原住民民族与其领土之间的文化、精神与代际关系,该关系受国际法承认。
第十条|自由、事先与知情同意(FPIC)
涉及土地与自然资源的重大决策,应取得原住民社区的自由、事先与知情同意。
第五章
民主原则与宪制防护
第十一条|防止多数滥权
当多数决策可能破坏国家宪制基础,或侵害国际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权利时,民主不得被简化为人数优势。
第十二条|宪制防护条款
国家宪制基础不得被修改为否定原住民地位的形式,同时须持续符合民主原则与普遍人权标准。
第六章
和平共存与共同未来
第十三条|非报复原则
去殖民化针对制度与结构,而非个人。国家拒绝任何形式的集体惩罚、民族歧视与历史报复。
第十四条|共同的公民责任
凡尊重国家宪制基础的居民,均共同承担国家未来的责任。
法律与规范依据(说明性)
《联合国宪章》
国际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原住民权利宣言》
自由、事先与知情同意(FPIC)国际标准
后殖民社会的比较宪政实践
引用方式
南蒙古代表大会(SMRA),
《南蒙古去殖民化宪制原则(草案)》,
https://southernmongolia.org/policy/decolonization-constitutional-principles/
(访问日期:2026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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